电商是否应当为非自营商家的假货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其实看到现在也知道我的立场了。不光我,对这个问题,我们政府的态度也很清楚,比如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如下我就不引用了,你们自己看就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二节,整整一节,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为什么要单独说第三方交易平台,就是因为第三方平台现在做的太大了,是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举足轻重,没有规章规定一定会出事。
当然,有了规章规定,目前的现状也就是聊胜于无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也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中国人大网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你一定要问我应不应该,我就明确告诉你,应该。
但是你要是问我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只能说,这个你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法规的原则性规定是很清楚的。但是现状大家也知道,不管是淘宝还是京东还是多多,体量都大到一个让人害怕的地步。谁去管?谁敢管?阿里巴巴和国家工商局的交手还历历在目呢。
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评论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双标。
比如大家都是第三方平台,如果入驻平台的商户贩卖假货,大家认为平台没有责任的话,那么一个平台提供顺风车服务,出了事,大家怎么又会认为平台应该承担责任,甚至被当作是共犯呢?
如何看待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被杀害一事?此类事件应如何避免?

■网友
个人意见,非常欢迎交流观点。
单纯从售卖假货这一条来说。题主提出的Section 230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是美国国会立法,在这里我们抛开这一点单纯根据国内情况来说一说。
国内安全领域有个说法叫“管生产管安全,管行业管安全”,国有企业里的说法叫“党政同责、书记首责、专职专责、企业主责、业主负责”。
什么意思呢,就是在你地盘上发生的事故,你是有责任的,就算你把地租出去了,也是“租用企业主责,你作为业主也需要负责”这个意思。天津港812事件就是完全按照这个思想来定性的。出事的是一家私营企业,为什么天津港有责任?海关有责任?交委有责任?天津港属于业主,地租出去了你有责任,海关是管生产管安全,交委是管行业管安全。
同理到题主的问题,电商平台中入驻商家卖假货需不需要平台承担责任?这么看是需要的,而却如果出现了重大问题那么电商平台法人是要同入驻企业法人承当同样责任的。但是我更愿意探究一下为什么现在这一点没有成为社会的共识,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人觉得81爆炸称为天津港爆炸合理而有人从京东第三方平台买到拆封货投诉“二手东”大家都认为不合理。


■网友
不请自来。

先模拟四个场景。
场景一
小王租了一间门面做生意。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小王贩卖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问题一:门面老板有没有连带责任?

场景二
小王门面被封了以后,找到一家集贸市场,继续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继续侵害消费者利益。
问题二:集贸市场管理单位有没有连带责任?

场景三
小王在集贸市场做不下去了,找了一家展会单位。这家单位在全国各地开展会,展会开到哪,小王就把假冒伪劣产品卖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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