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毕业就背上个2万的贷款,培训和放贷机构狼狈为奸,以招聘为诱饵欺诈毕业生培训,这现象要猖狂到何时?( 四 )


1.\t行政责任:
根据本法律分析第一条对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可知,本案中贷款平台为教育培训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培训协议确定服务关系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还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同时也为当事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确定借款关系提供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首先,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之规定,贷款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其运营的网站、App等平台上发布的与融资/借款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同时不能提供任何增信服务。但如发现贷款平台不仅没有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办学资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或没充分尽到必要审核义务,同时一定程度还提供了增信服务。这种情况下,贷款平台将有可能承担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责任;
其次,贷款平台也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之规定,贷款平台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身份信息、培训广告信息等进行查验,如发现其广告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则不得发布该广告,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被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责任。
2.\t刑事责任:
如教育培训机构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且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能够证明贷款平台明知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参加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等行为,还通过帮助其发布互联网广告等方式来实现诈骗目的话,则贷款平台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3.\t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贷款平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如果其不能提供广告主即教育培训机构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明知、应知其培训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甚至作推荐、证明的,则对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贷款平台将与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