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毕业就背上个2万的贷款,培训和放贷机构狼狈为奸,以招聘为诱饵欺诈毕业生培训,这现象要猖狂到何时?( 三 )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培训协议是否无效?
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当事人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及安置上岗等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这是我们接下来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分析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非法办学、合同诈骗等以上行为(先假设以上行为都单独成立)足不足以认定该培训协议无效,即以上情形是否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
1)\t虚假宣传
本案中能够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与当事人签订培训协议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但本人认为这并不足以认定该培训协议无效。因为大家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要认定合同无效,除了要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条件外,还需要以上行为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在这一点上,要证明因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有一定难度的。
2)\t非法办学
本案中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软件开发等培训班,如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属管辖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报批,则将会被认定为非法办学。那么培训协议将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教育培训机构也将承担向当事人退还所收费用并向其赔偿相应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3)\t合同诈骗罪
基于本法律分析第二条第三项中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分析,如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且最终法院判决教育培训机构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培训协议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违约责任
如培训协议没有因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则当事人不仅有权单方解除该培训协议,同时还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失去联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继续履行该培训协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单方解除该培训协议,同时有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t本案中贷款平台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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