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毕业就背上个2万的贷款,培训和放贷机构狼狈为奸,以招聘为诱饵欺诈毕业生培训,这现象要猖狂到何时?

首先非常感谢邀请,接下来本人就问题中获悉的案件信息做出如下法律分析及建议,仅供参考和交流使用。
本篇法律分析的结构为首先分析本案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再分析各方主体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最后为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t本案中各方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1.\t当事人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有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资质暂且不论,当事人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培训、居间服务关系,具体体现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为当事人提供技能培训、居间介绍工作等服务,且有可能对服务结果做出了一定承诺与保证;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服务费(即培训费用/学费)。
备注:
居间服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t当事人与贷款平台之间的关系;
我们通过梳理贷款平台在本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哪些服务来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t贷款平台为当事人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确定服务关系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
2)\t为当事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关系提供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3)\t为当事人提供了代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服务费,代向出借人还款的服务。
备注:
网络借贷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路借贷中介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定义: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网络借贷各参与方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网络借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除规定中特别列举的几种文书外,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t教育培训机构和贷款平台的法律关系
1)\t贷款平台为教育培训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培训协议确定服务关系提供了网络信息中介服务;
2)\t贷款平台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
备注:
互联网广告定义: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广告范围: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t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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