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毕业就背上个2万的贷款,培训和放贷机构狼狈为奸,以招聘为诱饵欺诈毕业生培训,这现象要猖狂到何时?( 二 )


1.\t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非法办学;违法发布广告。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之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如超过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软件开发等技能培训,将涉嫌非法经营。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及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如果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实施软件开发等培训班没有按照该规定向其所属管辖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请、报批的话,将有可能承担被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法律责任。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如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贷款平台等途径发出的培训广告对培训的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将有可能承担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被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责任。
2.\t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如先通过虚假宣传、欺诈的方式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等协议,并让当事人通过其介绍的“贷款”平台借款来支付其培训费用,然后在收受当事人学费后失联,则本案中教育培训机构将有可能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立案侦查,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有可能被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3.\t民事责任:合同无效责任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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