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五 )
【典型意义】工作年限涉及劳动者的重大利益 , 用人单位不应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归零 , 损害职工利益 。 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的岗位作出变动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 , 均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 , 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10.假借外包之名违法用工 , 弄巧成拙自负后果
【裁判要旨】合法规范用工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 。 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 。 以外包劳务之名分割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 全日制劳动关系被人为地分割成两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 以此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 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基本案情】刘某自2012年开始在某机械公司工作 , 接受某公司的考勤等日常管理 。 2016年 , 某机械公司与A公司签订外包合同 , A公司又将部分业务分包给B公司 , A、B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 2016年4月 , 刘某分别与A、B两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 均约定刘某每天工作4小时 , 隶属于两公司驻某机械公司项目部 , 归属某机械公司项目部管理 。 2018年12月 , A、B两公司分别向刘某邮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 刘某认为某机械公司以外包方式违法用工 , 要求确认其与某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经审理认定 , 某机械公司通过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方式将刘某完整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分割成两个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 , 让其分别“服务”于两家公司 , 以此规避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 这种违法用工明显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 法院判决刘某与某机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
【典型意义】 假外包真派遣 , 假派遣真用工 , 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 一些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千方百计以低成本、低风险、最大限度规避法律责任 。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 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即两者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 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 。 某些企业通过不合法的“花式”用工 , 挑战法律底线 , 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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