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四 )


【基本案情】樊某自2008年9月起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制造公司工作 。 2017年12月31日 , 樊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 。 2018年1月4日 , 劳务派遣公司向樊某出具通知 , 告知樊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 要求樊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樊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系因某制造公司决定不再使用樊某而退回 ,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遵循某制造公司的意见 。 经审理认为 , 某劳务派遣公司系用人单位 ,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故判决支持了樊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
【典型意义】在劳务派遣关系中 ,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 依法应当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往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 。 劳动者符合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条件 , 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用工单位不同意支付 , 或者与用工单位有结算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
8.不能证明职工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 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 , 全面履行对劳动者应尽的用工管理义务 , 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日起 , 周某等职工先后与某财富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 。 2019年5月 , 上述职工认为该公司单方面口头通知将于4月底关闭 , 要求职工签署自动离职单 , 否则4月份工资不发 , 且不支付任何赔偿 , 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要求支付赔偿金 。 周某等职工主张财富公司作出了口头辞退 , 而财富公司认为系职工自行离职 。 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证据 。 经审理后认为 , 财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 应当负有对劳动者管理义务 , 对其关于劳动者辞职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 而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 应承担不利后果 。 认定双方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由财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
【典型意义】受经济环境影响 , 不少财富公司、理财公司等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处于变动和转型中 , 并发生各种减薪裁员 。 在此过程中 , 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遣散职工而减少成本的目的 , 往往采取关闭办公场所、停缴社会保险等方式迫使职工主动离职 , 借此规避费用支出 。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 , 试图通过不当方式迫使员工离职 , 逃避相关法律后果的做法并不可行 。
9.非职工原因变更工作单位 ,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流转用工 , 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 流转时未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
【「 劳动合同」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案情】1994年9月至2019年8月 , 赵某某先后在某集团公司、某集团A公司、某集团B公司、C公司、D公司、某公司E店、F店、G店工作 , 其岗位从部门销售经理直至门店总经理 。 赵某某每一次变更工作单位均由某集团公司作出任命 , 其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随之变更 , 每次变更用人单位均以“因个人原因”提交《离职书》 , 原单位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 赵某某所任职的上述用人单位均为关联企业 。 另查明 , 赵某在任职期间一直从事销售管理工作 , 各阶段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均与某集团公司《任命书》相符 。 某集团公司通过让赵某提交《离职书》的形式致使其工作年限“归零” , 安排赵某辞职后重新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任命书》所反映客观情形不符 。 遂裁决赵某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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