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1.停缴社会保险不等同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停缴职工社会保险后 , 改由关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 但单位保留对劳动者的继续用工 , 劳动者还在原场所、原岗位工作 , 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领取工资 , 双方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
【基本案情】南通某船舶制造公司在周某等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 , 以“退工停保”的方式停止与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 随即将职工的社会保险转由关联公司某科技公司代为缴纳 。 周某等职工仍在原单位工作 。 之后 , 周某等职工认为该船舶制造公司以“退工停保”的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要求某船舶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多项请求 。 经审理后认为 ,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 但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 本案某船舶制造公司虽将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转由关联公司承担 , 但并未改变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及工资发放 , 双方劳动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 为此 , 周某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的请求 , 不能成立 。 因该单位同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形 , 周某等为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 应予支持 。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停缴职工的社会保险并转由其他单位代缴,并不符合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但并不意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 故本案并未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而支持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
2.快递员与快递单位并非一概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 , 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从事的并非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 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
【基本案情】刘某于2016年12月至某运输经营部从事送快件业务 , 每天至某运输经营部领取快件后送完即可 , 休息时间不受限定 。 如当天不能送件 , 向某运输经营部说明情况 , 某运输经营部交其他人送件 。 双方未签书面合同 , 刘某无固定工资 , 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 。 刘某送快递的运输工具系其自有面包车 , 自行负担车辆费用 。 送件过程中如出现快件丢失、毁损 , 要负责赔偿 。 为此 , 刘某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 。 2017年12月17日 , 刘某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刘某遂请求确认与某运输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 。 经审理认为 , 虽然本案双方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 但刘某自备运输工具送件、快件丢失自行赔偿、无固定工资、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等 , 均表明双方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 刘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获支持 。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 , 快递员、外卖小哥职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 他们与业务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发生权利受损 , 能否依据劳动法保护其权益?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需要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 一方面 , 快递员、外卖小哥应正确定位双方的工作关系 , 如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 , 应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 保存相关证据资料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快递业务单位应当规范用工方式 , 如果与快递员建立劳动关系的 , 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 提供劳动保护 , 缴纳社会保险 , 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 。
3.劳动者职业“碰瓷” , 其诉求不能支持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二倍工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 , 意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规范用工管理 。 但职业“碰瓷”劳动者因其本身存在获取不法利益的恶意 , 其主张二倍工资 , 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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