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南通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三 )


【基本案情】丁某系江苏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东 。 2019年9月4日 , 公司由丁某等部分股东参会召开股东会 , 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支付丁某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254845.55元、报销款11769.45元、2017年奖金50000元、公积金13788元、补偿金19597元 , 合计350000元 。 审理中 , 法院调取的该公司章程表明 , 股东会职权并无决定公司股东工资及发放的内容 。 丁某诉讼中并未提供劳动合同 , 仅提供了该股东会决议 。 丁某陈述 , 其在公司工作多年 , 公司仅支付过一次工资 。 法院认定 , 丁某的陈述明显违背常理 , 与公司章程不符 , 与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相左 , 且丁某本人掌握公司公章 , 其所称的工资发放均系其自行制作并盖章 。 若支持丁某请求 , 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 故判决驳回丁某的请求 。
【典型意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常见的劳资纠纷 。 通常情况下 , 劳动者持有公司盖章的相关工资证明以索要劳动报酬 , 只要查证属实 , 一般会支持其请求 。 而本案丁某的身份特殊 , 其系公司股东 , 称在工作多年仅收到公司一笔工资款项 。 经关联案件查询 , 丁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大股东有多次诉讼 , 丁某联合其他股东 , 在大股东不在场的情况下 , 作出支付拖欠其工资的股东会决议 , 明显有违常理 , 且不符合章程规定 , 有虚假诉讼之嫌 。 提醒相关单位 , 要避免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 , 通过串通勾联 , 以索要劳动报酬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 , 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
6.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 , 单位调岗正当合法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 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恪尽忠诚义务 , 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 劳动者违背职业道德 , 违反忠诚义务 , 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 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 。
【基本案情】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营销类岗位工作 。 2018年5月8日 , 蒋某作出一份情况说明 , 内容为:公司销售总监 , 要求其等销售人员带客户去房产中介缴纳15000元的诚意金 , 其虽对销售总监的行为持有异议 , 但最终还是照办了 。 后因该违规操作被揭发 , 房产中介将该笔诚意金返还给客户 。 9月6日 , 公司作出《关于蒋某违规的处理决定》 , 对蒋某作出转岗物业客服的决定 ,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均不变 。 蒋某未到物业客服岗位工作 。 27日 , 公司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 , 函告工会后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法院审理认为 , 蒋某作为置业顾问 , 在房产销售中的违规行为 , 损害了公司利益 , 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 , 公司对其调整岗位具有正当性 。 蒋某无正当理由未去新岗位上班 ,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对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典型意义】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应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 。 双方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外 , 仍需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 即企业对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勤勉义务 。 除规章制度 , 劳动者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 本案还反映一个实际问题:上司的指示违背职业道德或者危害用人单位利益的 , 并不能听之任之 , 这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应有之义 。
7.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劳动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不能以用工单位的意愿等为借口推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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