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无证驾驶 未批先建 无单位监理…3条命背后简直不可思议( 六 )


2.孙永喜 , 事故直接责任人 ,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 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
3.曹保平 , 事故直接责任人 , 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 负责协调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4.李军锋 , 事故直接责任人 , 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 负责协调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5. 李小刚 , 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负责人、悦湖公馆项目甲方代表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在悦湖公馆项目开发建设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造成严重后果 ,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6.许尔强 ,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 , 悦湖公馆项目劳务工程承包人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在劳务工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造成严重后果 ,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7. 何天昭 , 悦湖公馆项目监理工程师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 在监理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造成严重后果 ,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 负责协调注册机构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终身不予注册 。
8. 郭万利 , 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悦湖公馆项目施工总负责 , 直接负责 2#、4#、6#楼的质量安全工作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 建议由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
9.张伟 , 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 , 负责悦湖公馆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 建议由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
10.脱小伟 , 庆阳聚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1.岳斌 ,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劳务队长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
12.范永青 ,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2#楼现场安全员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
13.闫清海 ,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悦湖公馆项目经理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建议由陕西豪胜劳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
14.王忠明 , 陕西豪胜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建议由庆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5.郭立夫 , 庆阳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工作人员 , 长期抽调到庆阳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科配合工作 , 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 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16.李晋玉 , 庆阳市墙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 长期抽调到庆阳市住建局工程建设科配合工作 , 对悦湖公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 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 定 ,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17.李强 , 庆阳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 对悦湖公馆项目无施工企业的行为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 建议由庆阳市住建局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 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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