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罚2000元!济南养犬新规草案来了( 五 )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规定的 , 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可以暂扣犬只 , 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 , 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 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 , 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处理 ,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 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实施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 , 责令清除 , 并对携犬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 , 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城管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 , 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 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 , 其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
第三十六条 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罚2000元!济南养犬新规草案来了】来源:齐鲁晚报(qiluwanbao002)综合自齐鲁壹点采访人员 程凌润 实习生 张晓晨、@齐鲁晚报 网友评论、济南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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