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罚2000元!济南养犬新规草案来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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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 , 济南市公安局就组织召开过养犬管理规定修改听证会 , 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立法听证 , 其中也对一些相关问题 , 交流过意见 。

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遗弃罚2000元!济南养犬新规草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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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 , 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城市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包括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饲养犬只的个人 , 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和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 。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犬只登记、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 , 查处本规定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 , 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 , 指导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免疫等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 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实施 。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 , 普及文明养犬知识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八条 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
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 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
第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 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
任何个人和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 , 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
第十条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 , 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
第十一条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 ,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 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 , 并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 。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 ,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
养犬人应当定期为所养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 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
第十三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 , 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 , 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合法独立居住场所证明;
(四)签订的文明养犬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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