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子|较真:罗永浩是不是真的体面?( 三 )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 , 康宏公司分别与锤子公司、北京锤子签订的《装修协议》、《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和《债务处置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因此 , 案件中涉及的工程款项应由北京锤子承担 。 法院判决北京锤子须向康宏公司支付工程款733500元 , 同时北京锤子应当向康宏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
该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罗永浩 ,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则是温洪喜 。 因此 , 客观地说 , 这份装修合同是罗永浩签订 , 但是却最终由温洪喜负责承担债务 。
第二点 , 在该案中 , 原告康宏公司要求北京锤子和锤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 认为锤子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 , 应承担责任;此外 , 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之间人员和财产出现混同 , 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之间利用关联交易 , 将受益归于一方 , 成本却由北京锤子承担;且锤子公司系北京锤子唯一股东 , 锤子公司对北京锤子过渡支配和控制 , 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北京锤子对锤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 因此 , 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应向康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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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根据北京锤子提供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认为 , 锤子公司、北京锤子均为独立法人 , 双方财务互相独立 , 均具有独立财务会计制度 , 双方不存在财产混同 。 因此只有北京锤子需承担债务问题 。
点评:这不就是“狸猫换太子”吗 , 体面!
【锤子|较真:罗永浩是不是真的体面?】三、锤子数码欠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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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原告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妙策)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锤子数码)、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锤子科技)委托合同纠纷案 。
原告诉求锤子数码、锤子科技支付867600元以及相关违约金 。
2018年4月26日 , 南京妙策与锤子数码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 锤子数码委托南京妙策发布“坚果手机品牌宣传和促销广告”内容 , 发布期间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 , 锤子数码需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共计867600元 。 但南京妙策履行合同后 , 锤子数码并未付款 。 并且原告认为锤子科技作为锤子数码唯一股东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对此 , 锤子数码辩称 , 认可应当支付南京妙策公司广告宣传及相关费用 , 因运营不善无法支付;锤子科技则辩称 , 不同意南京妙策诉讼请求 , 合同是南京妙策与锤子数码签署 , 相关费用应由锤子数码公司支付 。 锤子数码与锤子科技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 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锤子数码须向南京妙策支付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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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财经调查发现 , 锤子数码法人代表同样已变更为温洪喜 , 而锤子科技法人代表是罗永浩 。 该案中 , 法院根据锤子数码和锤子科技提供的审计报告认为 , 未发现锤子数码与锤子科技存在财产混同等违法违规情形 。 审计报告足以证明锤子数码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 没有混同 。
此外 , 南京妙策并没有提供充分相反证据证明锤子科技与锤子数码存在财产混同现象 , 因此驳回其要求锤子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
因此 , 和案例二类似 , 广义上讲 , 罗永浩的坚果手机享受了广告宣传服务 , 但相关宣传费用却最终由温洪喜承担 。
点评:真心疼温洪喜 。
四、锤子科技拖欠一号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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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原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一号店运营主体 , 下称纽海公司)与被告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锤子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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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面新闻|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锤子科技及罗永浩起诉半导体代理公司
- 新浪网|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罗永浩起诉半导体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