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央行:取消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单币种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 三 )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 , 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 , 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 , 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 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 , 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
第二十一条(罚则)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 , 涉及人民币业务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 ,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购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 , 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 , 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行为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管理)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文字)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 。 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二十四条(解释)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生效及其他)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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