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央行:取消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单币种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1日 ,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
意见提出 , 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 , 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外币”投资的 , 仅对外币汇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 , 并将汇出比例由110%放宽至120% , 有效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需求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整体开放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 统一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 ,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
一、《规定》起草思路
《规定》是中国债券市场整体开放的配套政策 , 旨在统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交易管理 , 统一规范直接入市/在岸托管模式下的资金账户、汇兑及外汇风险管理(不包含“债券通”) , 并进一步优化资金汇出入管理 。
(一)投资资金信息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 对投资资金信息进行登记 。 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备案后 , 可通过境内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
(二)统一资金管理和外汇风险管理
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对冲、统计监测等管理 , 整合目前多个分散规范性文件 , 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 , 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操作 。
(三)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
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 , 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外币”投资的 , 仅对外币汇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 , 并将汇出比例由110%放宽至120% , 有效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需求 。
(四)取消即期结售汇限制
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即期结售汇的限制 , 允许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 。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二十五条 。 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 界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的相关依据、概念和范围 , 明确监管主体 。
(二)登记管理 。 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信息登记流程 , 作为后续开户、资金汇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的基础 。
(三)账户和资金管理 。 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专用账户的开立条件和收支范围 。 二是明确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规则 , 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汇出(入)币种 , 优化本外币币种匹配管理 。 三是规范汇兑管理 , 允许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 。 四是明确资金境内划转便利 , 允许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与直接入市项下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
(四)外汇风险管理 。 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扩展至涵盖交易所债券市场 。 将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定》 , 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 。
(五)统计监督 。 规定合规审核、数据报送要求 , 明确违规条款和监督处罚措施 。
(六)附则 。 规定法规生效及解释权限 , 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号)要求、以直接入市方式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
第三条(范围)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
第四条(币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 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 , 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
第五条(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及开户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
第六条(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 , 指定1家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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