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入职两天就逃离,为何?

《汉书·刑法志》中有“......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的记载。“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是何意?著名训诂学家、历史学家颜师古(581年-645年)注解为:“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主守自盗,也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监守自盗”。在秦汉时期,监守自盗者处“弃市”。弃市可是死刑的一种,要当众处死。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对于“监守自盗”行为是不可容忍的。
法治在不断进步,死刑开始被世界多个国家所摈弃。刑罚轻刑化是世界潮流,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不用付出大代价。现在从事很多职业都要求应聘者具有无犯罪记录,这就是社会对触犯刑法者的持续性惩罚措施之一。
今日案例
吴某某监守自盗。
【 逃离|入职两天就逃离,为何?】刚满30岁的吴某某最近一直在找工作。8月初,某网吧老板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诚聘一网管,要求熟悉业务熟悉电脑操作等,这条招聘也正合吴某某的意。他很快从东莞赶来珠海应聘。网吧老板看到吴某某是一名90后,又比较热衷网络,便将其录用,并提供员工宿舍居住。
吴某某8月20日应聘成功,开始在网吧上班。但是他关注的不是工作职责,而是高档的电脑配置。熟悉电脑的吴某某很清楚这些配置的市场价,他思忖:要是把这些拿出去卖掉,可比一个月6000元的工资高多了。
8月21日,吴某某提前来到网吧上班,他佯装检查设备,拿着螺丝刀拆走了若干电脑内存条及显卡。吴某某以近2万元的价格将这批显卡和内存条卖给了一个中山的买家,之后逃回东莞。
逃离|入职两天就逃离,为何?
文章图片
吴某某拆下设备走出网吧包间↑
8月22日,拱北口岸公安分局吉大派出所接到网吧报警后,于三天后 在东莞市麻涌镇将 吴某某 抓获归案。 目前,吴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拱北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普法时间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第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
第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
普法源自:《刑法学》(第八版)
【来源: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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