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创安永税务:中国明确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等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技术立场

_本文原题为 安永税务:中国明确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等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技术立场
税收|原创安永税务:中国明确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等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技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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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永发表了文章 , 介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的税务指引(以下简称“《OECD指引》”) , 以及OECD发布税务指引之后 , 部分国家陆续发布的对疫情导致的潜在税务影响给予特别处理的临时性规定 。
在该文中我们提到了在当时虽然中国暂时没有相关的特别规定 , 但出于特殊情况下对于经济活动支持的合理性角度出发 , 应该会有合乎时宜的类似措施出台 。
点击查看往期文章:【安永税务】疫情影响下的常设机构判定问题以及相关案例分享
目前为止 , 虽然没有成文的单行文件出台 , 但近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以问答形式明确了疫情期间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热点问题 , 很大程度地明晰了其就这一问题在特殊时期的技术立场 。
这份问答不仅涵盖常设机构的判定 , 还对实际管理机构和税收居民判定等问题都做了回答 , 我们相信各地税务局在实务中执行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时 , 也将遵照这一技术立场 。
总体而言 , 中国税务机关基本和OECD建议的技术立场一致 , 对疫情期间常设机构的判定采用了宽松的态度 , 同时也明确疫情因素不会影响实际管理机构及税收居民的认定 。 同时 , 中国税务局在细节方面也做了相当的考虑 , 一方面在某些条款中有特定的不适用情况;而在另一些条款中则提出了更宽松于《OECD指引》的技术处理方法 。
值得注意的是 ,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技术解释的语境前提背景为“疫情防控期间” , “疫情防控期间”的标准和时长也因此将决定这份问答解释有效性的时长 , 然而目前并无“疫情防控期间”的准确定义 。 在目前全球疫情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变数的情况下 , 商界须紧密关注发展动态 , 并适时对于相关的税务风险控制予以调整 。
疫情期间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1. 临时居家办公——与《OECD指引》中的建议一致 , 不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国税总局表示如果疫情期间改为居家办公属于间歇或偶发行为 , 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构成固定型常设机构 。 这一观点 , 与《OECD指引》中的建议一致 。
根据中国现行国内法规定[1], 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

  • 营业场所实质存在
  • 营业场所相对固定并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 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疫情期间工作地点的改变具有突发性和临时性的特征 , 并不满足上述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所描述的固定性和持久性的要求 。
【税收|原创安永税务:中国明确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等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技术立场】注意点:
对于临时居家办公中的“临时”是否有特定时长的限制 , 国家税务总局在问答中并无进一步阐明 。 从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的内涵来看 , 如果雇员在疫情中基于各种考虑(比如居住成本、旅行成本、家人、安全因素等等) , 决定将临时居家办公变成常态 , 那么这种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将不再符合“临时”的定义 , 从而将导致常设机构风险的产生;并且有可能出现从哪个时点开始脱离“临时”这个定义的争议 , 同时要证明是否具有“长久改变”的意图也有一定难度 。
2. 个人临时在境内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属于偶发行为 , 则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
根据中国现行规定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 , 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 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 在判断是否属于“经常”性质的行为时 , 通常会结合合同及业务的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加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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