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创安永税务:中国明确疫情期间常设机构判定等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技术立场( 二 )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 , 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其境外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这一问题 , 国税总局表示 , 在通常情况下 , 这类活动属于偶发行为 , 不满足经常性要求 , 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 。
注意点:
需注意的是 , 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 , 将无法享受前述豁免待遇:

  • 情形一:在疫情发生之前 , 个人已经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 , 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 情形二:在疫情发生之后 , 个人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 , 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对于情形一 , 并不难理解 , 该情形下的个人经常行使权力以境外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 并非受疫情的影响而引发 。
情形二中提到“疫情发生之后个人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企业进行活动” , 如何定义“长期”、如何判定“改为”、如何和“疫情导致的偶发性”予以区分等等问题则可能较具一定的解释弹性 。
一方面 , 考虑到目前全球疫情形势依旧复杂 , 一些个人可能因母国严格限制措施被迫需长时间在中国境内办公 , 而非一种自我选择;另一方面 , 疫情也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某些个人的选择 , 而在综合因素(比如上文提到的居住成本、旅行成本、家人、安全因素等等)的促使下 , 主动“改为”在中国境内长期办公;同时 , 也要看到 , 这种“改为”也将是一个变量 , 随着疫情的发展 , 个人和雇主的选择或将随时而变 。 从常设机构本质而言 , 时间、时长、活动量或将决定是否为疫情导致的“偶发性”还是“经常性” 。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 , 国税发[2010]75号中特别提到 , 对于个人代表企业签订高价值产品的销售合同 , 即便所签合同数量为一单 , 或也会被认为满足“经常”标准 , 从而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 。 本问答中提到的在疫情下“偶发性”、“不满足经常性要求 , 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是否同样适用于在疫情下个人代表企业签订的单个高价值合同 , 或许需要更深入的个案讨论 。 建议相关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 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
3. 建筑型常设机构——允许扣除仅因疫情影响造成全面停工的日期
在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判断是否构成建筑型常设机构时 , 中国提供了较《OECD指引》而言更宽松的税务处理方式 。
按照中国与不同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税收协议 , 一项工程一般持续超过12个月(OECD范本)或者6个月(联合国范本) , 将构成建筑型常设机构 。 根据OECD的指引 , 由于疫情导致工程活动临时中断 , 中断的天数应计入确定工程连续时间 , 换而言之 , 疫情导致的工程中断时间而导致工程延长将对该工程构成常设机构造成直接的影响 。
与此不同的是 , 中国税务机关表示 , 因受疫情影响 ,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 , 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停工的时间 , 可以在计算该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扣除 。 该立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建筑装配等有关工程的境外企业 , 尤其是按原计划工程将不会达到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企业而言 , 无疑是有利的消息 , 可有效避免因疫情导致工程延长而引发的建筑型常设机构风险 。
注意点:
同样地 , 由于国税总局并未明确其所指疫情防控期间的具体期限 , 上述工程项目停工日期的扣除 , 何时不再适用也不得而知 。 而若根据中国现行规定[1], 对开始计算连续日期以后 , 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 , 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 , 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 , 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 , 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
因此 , 企业应特别留意上述豁免政策可适用的期间 , 一旦过了适用期 , 则中断的项目就不能按照疫情的豁免政策来处理 , 而是适用现行规定 。 相关方应注意疫情防控的发展 , 针对相关举证要求做好文档上的准备 , 同时在必要时就个案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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