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智力缺陷男子外出吃饭后走失意外身亡,家属向其同伴索赔14万,法院这样判

2018年 , 德州乐陵的刘某甲、刘某乙在田间地头遇见同村智力缺陷的朱某后 , 带其开车一同去吃饭 。 吃饭期间 , 朱某走失 , 后朱某又因交通事故不治身亡 。 朱某家属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没有尽到安全照管义务 , 对朱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 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14万余元 。
家属诉称
刘某甲、刘某乙未告知家属擅自将自幼智力残疾无辨别能力的朱某带出吃饭 , 且没有尽到照顾义务 , 对朱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
刘某甲辩称
朱某是在田间与自己相遇 , 且为主动上车 , 并非本人主动邀请 。 吃饭期间 , 朱某自行外出导致走失 , 自己当时不在场 , 无法及时阻止 。 在得知朱某走失后 , 两人及时寻找 , 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和通知其家属 。
事故发生后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朱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 朱某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 , 存在过错 , 因此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刘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潇湘晨报|智力缺陷男子外出吃饭后走失意外身亡,家属向其同伴索赔14万,法院这样判】法院审理
判决书
乐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朱某存在智力缺陷 , 未经其家属同意 , 带朱某外出 , 未尽到安全照管义务 , 导致朱某走失 , 发生交通事故救治无效死亡的后果 。 两人对朱某死亡后果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 故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朱某家属疏于照管 , 未尽到监护责任 , 对朱某受到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 , 应当自行承担30%责任 。
朱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738173.36元 , 肇事车辆已赔付552721.35元 , 尚有185452.01元未得到赔付 。 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对朱某死亡承担尚未赔付款项的70%的责任 , 即:185452.01×70%=129816.4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潇湘晨报综合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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