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鹅财经|当当网还有价值:李国庆一家三口,又在给我们普法了( 二 )
一切见不得光的东西 , 都有风险 。
代持的风险点
- (一)代持人(名义出资人)的风险
这一风险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给出了提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 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 , 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也就是说 , 就算你是代持 , 是名义出资人 , 但是出了问题 , 特别是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还是得找你负责 。
当然了 , 你也不能当冤大头 , 你可以事后找实际出资人赔偿损失 , 如果你能找到的话 。
- (二)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损失风险
如果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神不知鬼不觉地将股份变卖于他人 , 套现走人 , 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就吃哑巴亏了?
关于这一点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有涉及: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 , 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这里就涉及到《物权法》中善意取得 , 如果你的股权被名义股东转给第三人 , 而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 那你就无权要回你的股权了 。
这种情况下 , 要么找到漏洞 , 起诉第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 , 要么你只能起诉名义股东 , 进行追偿 。
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三)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风险
如果某种情况下 , 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 , 浮出水面 , 或者换一个其他的名义股东 , 那么只能按照正常的股权转让流程来办理 。
但是按照股权转让的形式 , 又存在一个问题 , 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啊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这一风险有提示 , 但是也不全面 , 只提到“半数股东同意”并没有提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四)资本市场障碍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
此前科创板案例 , 被否的恒安嘉新就因为一元股权转让 , 是解除股权代持还是股权激励的问题 , 被证监会揪住了小尾巴不放 , 最终导致科创板铩羽而归 。
因此 , 存在代持关系 , 也是公司IPO的一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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