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法院判决支持电商平台打假 确认平台规则效力( 三 )

  在新近出台的另一起同类判决中 , 北京某法院明确表示 , 应对电商平台打假予以鼓励与支持 , 其打假行为属于平台自治范畴 , 对具有惩罚性质的合理的高额违约金主张予以保护 。 平台基于管理职责 , 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 , 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 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

  提升质量维护商誉

  主动打假大势所趋

  为何电商平台如今不遗余力地打假?

  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看来 , 电商平台打假有内在因素 , 也有外在压力 。 从内在因素来看 , 电商平台在发展之初希望“量越多越好” , 但当平台发展起来之后 , 就会有淘汰机制 。 假货虽然容易以低价取胜 , 但对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势必会造成侵害 , 并不利于平台自身的长期发展 。

  从外在压力看 ,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资质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 。 该条款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商家售假也会影响到平台声誉 。 信誉立起来不容易 , 一旦倒了要想重新获取消费者认可非常不容易 , 代价更高 , 所以平台是有动力打假的 。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 , 打假直接关系到平台的发展根基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 , 电商平台表现出积极打假姿态 , 一方面说明电商平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在逐步提升 , 商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 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 , 这是一个全面提升的过程 。 “电商企业不仅要顺应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的大趋势 , 增加商品和服务种类、数量 , 而且要在产品质量、细节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多下功夫 , 形成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供给 。 ”

  亟须加强平台自治

  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陈音江认为 , 平台打假属于自治管理 ,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制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只要遵循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双方就应该共同遵守 。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 , 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客观来说 , 商家在平台上售卖假货 , 平台不仅要承担法定责任 , 而且要承受因此引起的信誉损失 。 依据合同法 ,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 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陈音江说 , 格式合同也是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 , 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是无效的 。 只要平台在提供格式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并在签订合同之前采取有效方式提请商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内容 , 双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格式合同 , 就应该共同遵守 。 当然 , 平台也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 , 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商家 , 尤其是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求商家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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