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YY遭法院判赔优酷8万元 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权

_本文原题是YY遭法院判赔优酷8万元 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权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采访人员 徐自立 马先震)优酷与欢聚YY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近日暂告一段落 。 2020年7月30日 , 裁判文书网发布了1份民事判决书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 , 即欢聚YY)的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华多公司构成侵权 , 并部分支持了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华多公司向优酷公司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7021号)显示 , 原告优酷公司与被告华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 法院立案后 ,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作品|YY遭法院判赔优酷8万元 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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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律师费4万元 , 公证费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 涉案作品具有极高市场价值 , 原告为取得合法授权支出高昂版权费用并付出高昂宣推费用 。 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运营的YYLive网站(简称YY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 ,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
法院认为: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 , 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电影作品 。 本案中 , 优酷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著作权声明书、授权书等 , 授权链条完整 ,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 法院认定优酷公司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 依据双方约定 , 该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轮播、广播、下载、IPTV、数字电视、无线增值业务、网吧、运营商等方式 。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 。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华多公司“陪你看”专区中网络直播涉案作品 , 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华多公司“陪你看”专区中播放涉案作品回看视频 , 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三、若华多公司构成侵权 , 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一、华多公司“陪你看”专区中网络直播涉案作品 , 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本案中 , 优酷公司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 该权利强调“交互性”或“互动性” , 公众可以自己决定并自主选择获得作品的内容、时间、地点和终端 , 即点对点的按需传播 。 这有别于表演、放映、广播等过程中传播单向、接受被动的模式 , 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于其他专有权利的本质特征 。 在本案YY网站直播过程中 , 公众无法自由选择时间、地点播放涉案作品 , 系单向、被动的传播 , 不满足“交互式”行为特点 。 因此 , 就优酷公司主张的华多公司“陪你看”直播中播出涉案作品的行为 , 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围 , 本院不予支持 。
二、华多公司“陪你看”专区中播放涉案作品回看视频 , 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 ,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 , 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 ”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 , 且无过错的 , 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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