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法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五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彦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 , 属情节严重 。 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 , 可从轻处罚 。 据此 , 对被告人刘彦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宣判后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 , 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 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 , 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 本案被告人刘彦铄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 ,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 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 人民法院对刘彦铄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 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
案例7
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
——引诱他人吸毒并唆使他人共同盗窃 , 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火生 , 男 , 汉族 , 1987年10月9日出生 , 农民 。
被告人邹火生系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村民 , 意图引诱同村村民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毒 。 2018年9月的一天 , 邹火生向邹某某借款购买海洛因后 , 当晚来到邹某某家 , 称吸食海洛因可消除邹某某腿部术后疼痛 。 邹某某表示其不会吸毒 , 邹火生便将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 , 让邹某某吸食烤出的烟雾 。 此后 , 邹某某遇腿部疼痛时便让邹火生购买海洛因一起吸食 。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 , 被告人邹火生和邹某某毒瘾发作 , 但无钱购买毒品 。 经邹火生提议 , 二人潜入同村一村民家窃得一台液晶电视机 。 次日 , 邹火生将电视机销赃得款400元 , 用其中100元购买海洛因 , 与邹某某一起吸食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邹火生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 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 , 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 鉴于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并当庭认罪悔罪 , 可从轻处罚 。 对邹火生所犯数罪 , 应依法并罚 。 据此 , 对邹火生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宣判后 ,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吸毒成瘾不仅损害身体健康 , 高额的支出也会造成经济困境 , 诱使吸毒者实施盗抢等侵财犯罪 。 我国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没有设置数量、情节等入罪条件 , 故实施此类行为的一般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就是一起引诱他人吸毒后又共同实施侵财犯罪的典型案例 。 被告人邹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病痛为由引诱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 , 为购买毒品又唆使其共同入户盗窃财物 , 较为突出地体现了吸毒诱发犯罪的危害 。 人民法院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 , 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
案例8
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 , 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德胜 , 男 , 土家族 , 1999年9月14日出生 , 在校学生 。
2018年5月12日晚 , 被告人陈德胜为给女朋友黄某某(未成年人)庆祝生日 , 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一音乐会所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 。 当日22时许 , 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陈德胜、黄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员查获 。 经尿检 , 陈德胜及16名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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