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法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三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谋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贩卖 ,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 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帮助贩卖 ,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刘勇、蒋菊华制造、贩卖芬太尼等毒品数量大 , 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 刘勇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 , 对其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菊华作用相对小于刘勇 , 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王凤玺、夏增玺共同贩卖芬太尼等毒品数量大 , 王凤玺系主犯 , 但具有如实供述、立功情节 , 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增玺系从犯 ,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杨行贩卖少量毒品 ,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参与少量毒品犯罪 , 且均系从犯 , 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芬太尼类物质滥用当前正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毒品问题 , 此类犯罪在我国也有所发生 。 为防范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发展蔓延 , 国家相关部门在以往明确管控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基础上 , 又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 。 本案系国内第一起有影响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 , 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仑、去甲西泮、4-氯甲卡西酮、3 , 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等多种新型毒品 , 部分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 。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刘勇、蒋菊华、王凤玺、夏增玺犯罪的具体情节 , 依法对四人从严惩处 , 特别是对刘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有力惩处 。
案例4
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
——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 , 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 , 男 , 汉族 , 1996年5月5日出生 , 无业 。
2018年12月 , 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 , 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 , 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 。 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 , 从四川省成都市经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 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
2019年1月下旬 , 被告人祝浩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 , 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 , 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 , 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 。 同月27日18时许 , 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 , 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 , 净重2063.99克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祝浩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 ,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 祝浩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 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 , 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 。 祝浩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 , 鉴于其系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 , 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 , 可从轻处罚 。 据此 , 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
【2020年最高法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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