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法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二 )


案例2
周新林运输毒品案
——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且系累犯 , 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 , 男 , 汉族 , 1978年9月12日出生 , 农民 。 2005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释 , 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3日止 。
2015年7月12日 , 被告人周新林与刘满生(同案被告人 , 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用于藏匿毒品 。 同年8月 , 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联系 , 伙同刘满生前往缅甸小勐拉验货 , 后二人两次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前往景洪市嘎洒镇附近接取毒品 , 运至上述租房藏匿 。 同月10日 , 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490克 , 并于次日抓获周、刘二人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 , 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周新林纠集同案被告人刘满生共同购买运毒车辆、租用房屋 , 共同前往境外查验毒品并接取、藏匿毒品 , 单独与上家联系 , 系主犯 , 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大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周新林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社会危害极大 , 罪行极其严重 , 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在假释考验期满的当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系累犯 , 主观恶性深 , 人身危险性大 , 应依法从重处罚 。 据此 , 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并核准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罪犯周新林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
(三)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 , 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 , 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 , 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 本案就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 。 被告人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 , 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 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 , 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 , 系累犯 , 主观恶性深 , 不堪改造 。 根据在案证据 , 周新林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 , 这种情形不同于单纯受指使、雇用为他人运输毒品 , 量刑时应体现从严 。
案例3
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制造、贩卖芬太尼等多种新型毒品 , 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勇 , 男 , 汉族 , 1978年11月5日出生 , 公司经营者 。
被告人蒋菊华 , 女 , 汉族 , 1964年9月14日出生 , 微商 。
被告人王凤玺 , 男 , 汉族 , 1983年2月2日出生 , 公司经营者 。
被告人夏增玺 , 男 , 汉族 , 1975年5月10日出生 , 公司经营者 。
被告人杨行 , 男 , 汉族 , 1989年10月12日出生 , 无业 。
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 , 均系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经营公司的业务员 。
2017年5月 , 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谋由刘勇制造芬太尼等毒品 , 由蒋菊华联系客户贩卖 , 后蒋菊华为刘勇提供部分资金 。 同年10月 , 蒋菊华向被告人王凤玺销售刘勇制造的芬太尼285.08克 。 同年12月5日 , 公安人员抓获刘勇 , 后从刘勇在江苏省常州市租用的实验室查获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等毒品及制毒设备、原料 , 从刘勇位于上海市的租住处查获芬太尼6554.6克及其他化学品、原料 。
2016年11月以来 , 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成立公司并招聘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等人为业务员 ,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 。 王凤玺先后从被告人蒋菊华处购买前述285.08克芬太尼 , 从被告人杨行处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 , 并从其他地方购买呋喃芬太尼等毒品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查获王凤玺拟通过快递寄给买家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唑仑991.2克;从杨江萃处查获王凤玺存放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 , 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 920.12克;从杨行住处查获阿普唑仑6 717.4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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