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法院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6月12日上午 , 临武法院对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 , 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五千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处拘役六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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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 , 2019年6月始 , 被告人周某某在临蓝水电站边的“陡冲”一带山冲利用矿灯猎捕棘胸蛙(俗称“石蛙”)、虎纹蛙(俗称“泥蛙”) , 出售给临武县楚江镇某农家菜馆经营者被告人赵某某 。 2019年6月13日 , 赵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求购虎纹蛙和棘胸蛙 , 周某某先抓捕了10只棘胸蛙 , 后又在武源圩上两不知名的老人处收购虎纹蛙7只 。 次日7时许 , 在武源圩上 , 周某某将捕获的棘胸蛙和收购的虎纹蛙出售给赵某某 。 当天 , 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在专项检查活动中 , 查获赵某某的农家湘菜馆内有野生动物 。 经鉴定 , 棘胸蛙(石蛙) , 学名Quasipaaspinisa , 种源为野生 , 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泥蛙) , 学名tigerfrog , 种源为野生 , 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 , 猎捕棘胸蛙10只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某某还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 , 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 , 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 , 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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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 临武法院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 ,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 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进步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
【来源:临武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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