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禁止股权“对赌协议”

_本文原始标题: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禁止股权“对赌协议”
⊙采访人员徐蔚○编辑朱绍勇
【证监会: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禁止股权“对赌协议”】为落实新证券法 , 进一步简政放权 , 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 , 提升监管效能 , 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据介绍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 。 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 , 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 , 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 。 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 , 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 。 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 ,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 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 。 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
五是落实简政放权 ,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 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 , 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
证监会表示 ,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 ,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 2019年7月5日 ,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 以部门规章形式 , 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 , 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 , 强化内部追责 , 完善外部追责 。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 。 为此 , 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 , 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 , 相应调整和完善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
证监会: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禁止股权“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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