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报|肖飒:BTC矿机,买了能退吗?( 二 )


综上 , 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 , 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 ,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
由上述三个理由 ,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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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 , 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第一 , 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
第二 , 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 。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 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2017]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 , 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 以及相关炒作现象 , 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 。
根据前述通知公告 , 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
而 , 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 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 。 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 , 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 , 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 。 这一过程中 , 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 , 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 , 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 。
根据前述规定 ,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 , 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 。 因此 , 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 , 并无禁止性规定 。
综上所述 , 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 , 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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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 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且无需说明理由 。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 , 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
在网络购物中 , 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 , 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 , 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本案中 , 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 , 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 , 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 。 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 , 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 。
同时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 , 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 。
本案中 , 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 , 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 , 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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