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报|肖飒:BTC矿机,买了能退吗?


编者按:本文来自 肖飒lawyer(ID: lawyer_xiaosa) , 作者:肖飒 , 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
基本案情2018年1月4日 , 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 , 订单总额612000元 , 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 。 次日 , 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 。
在预付全部货款后 , 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2013年 ,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 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
研究政策后 , 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 。 3月23日 , 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 。 3月31日 , 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 。 4月3日 , 陈某拒收全部货物 。 4月4日 , 货物退回 。 当日 , 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 。 4月9日 , 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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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
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
关于上述争点 , 陈某认为:
双方通过网站购物 , 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
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 , 符合法律规定 , 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 。
某矿机公司认为:
首先 , 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 , 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
其次 , 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 , 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 , 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 。 且 , 陈某支付货款后 , 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 , 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 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 , 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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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成立
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同依法成立 。
2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 , 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 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 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 , 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 , 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 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 , 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 。
综上所述 , 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 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
3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 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 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 。
本案中 , 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 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 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 , 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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