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创业板信披改革: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二 )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作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 , 在公司治理和业务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在‘关键少数’的诚信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 ,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治理内控失效、资金资产被不法占用等突出问题 , 进一步细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忠实勤勉的要求 , 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有分析人士指出 。
“减负降压”激发企业活力
注册制下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 不仅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等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 也充分考虑创新创业企业现实诉求 , 放松和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要求 , 减轻信息披露成本 , 激发企业活力 。
首先 , 本次修订中 , 将重大交易事项披露标准中的营业收入绝对值标准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绝对值标准由3000万元上调至5000万元 , 同时还放宽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均需要董事会审议的特殊要求 , 取消公司与董监高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股东大会的特殊要求 , 仅需要按照一般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
此外 , 考虑到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公司日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行为且风险可控、设立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风险存在明显差异 , 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剔除交易范围 。
“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放宽及审议程序简化 , 将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更多便利 。 ”王骥跃说 。
本次修订还取消了强制披露业绩快报要求 , 仅保留特殊情况的披露要求 ,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 “短时间内收集、汇总、整理数据和进行内部审计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 取消强制披露业绩快报要求将切实为企业‘减负降压’ 。 ”有创业板公司董秘表示 。
此外 , 本次修订也设置了信息披露的豁免条款 , 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 , 可以申请调整适用” , 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披露要求” , 体现了一定的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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