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租赁公司怎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诉请选择尤为重要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租赁公司怎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诉请选择尤为重要
「租赁物」租赁公司怎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诉请选择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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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主管 方少仙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 法律规定出租人诉请双轨制 , 即诉请支付租金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 诉请选择可能直接决定出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 因此 , 诉请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 但司法实践中 , 不管选择哪种诉请 , 出租人往往会遇到二次诉讼的困扰 , 如诉请支付租金后若处置租赁物仍需再诉 。 笔者尝试分析两种诉请选择的疑问 , 对融资租赁诉请选择法律规定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 以与同行业法律工作者探讨 。
一、诉请选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 收回租赁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 立法者认为未付租金与租赁物在价值上存在对应关系 , 如果允许出租人要求支付租金的同时 , 允许其取回租赁物 , 会出现出租人双重受偿 。 所以规定在租赁公司所享有的诉请支付租金和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 , 租赁公司只享有择一提起诉讼的权利 。
然而承租人逾期后 , 出租人一旦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决定出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 , 因此 , 诉讼请求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 不同出租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 , 但诉讼请求的主要核心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 一方面是租金问题 , 另一方面是租赁物问题 。 上海申骏律所事务所《2017年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对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类型进行梳理分类 , 发现在检索判决书中 , 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判决书数量最多 。 通过对各类诉讼请求的分析 , 指出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 , 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 , 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可以一步到位 , 为减少租金损失和诉讼成本的最佳选择 。
二、诉请选择的疑问
(一)诉请支付租金的疑问
出租人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 相对容易取得法院胜诉判决 。 但如果判决后租金债权未获清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 出租人仍需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返还租赁物 , 才能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 该条规定将出租人租金债权和租赁物处置放在两个诉讼中解决 , 给出租人造成二次诉讼的困扰 。 笔者认为基于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 , 出租人诉请租金债权经执行仍未获清偿时 , 应允许其在执行程序中对租赁物处置优先受偿 。
首先 , 法律规定融资租赁诉请两者择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租人双重受偿的情况 , 但在租金债权未获清偿时 , 出租人执行处置租赁设备没有获得双重受偿 , 也并未损害承租人利益 。 有的人认为租赁合同未解除 , 承租人仍有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权利 。 对于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 , 笔者认为如租赁合同已到期 , 则承租人已不存在该项权利;如租赁合同未到期 , 出租人租金债权未获清偿 , 承租人涉诉众多 , 甚至存放租赁物的土地厂房已被处置 , 此时再继续保障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已无实际意义;
其次 , 笔者认为出租人诉请支付未付租金 , 可以申请对租赁物查封保全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第102条的规定表明保全的财产并不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 ,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亦可采取保全措施 , 租赁物明显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应当允许出租人申请法院查封 , 并在执行程序中对租赁物处置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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