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新楼盘可分两次申请预售 但需一次性申报价格( 二 )


因此 , 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 , 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 , 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 。
也就是说 , 预售许可证的截止日期 , 不再根据竣工日期来定 , 而是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了 。
这也符合商品住房销售的实际情况 。 本来嘛 , 交房了购房者才能入住 , 房子才能成为现房 。
如果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 , 商品住房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 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
如果某个项目超过了交付日期 , 还没有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 却需要延长预售许可期限的 , 开发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 但必须要提交与全部已购房人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 。
也就是说 , 只有全部购房人都同意了你开发商延期交房 , 才能申请办理预售证延期 。
大家都知道 , 延期交房在购房合同里是有约束条款的 , 如果延期交房 , 开发商是要按日付给购房者赔偿金的 。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 , 开发商也不会延期交房 。
专家表示 , 此次北京将预售许可的截止日期调整至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 , 一方面 , 让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期限更加清晰明了 , 方便了购房人办理网签手续 , 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 , 优化了预售期限的有关规定 , 便于开发商组织销售 。
二、
此次调整的另一个变化就是 , 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 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 , 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 , 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 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
对于预售许可证申请的范围 , 就是一个预售许可证可以销售多少套房源 , 这一块儿解读一下 , 按照2010年国办转发住建部文件规定 ,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
也就是说 , 国家的规定是一个预售证最低是对应一个楼栋的房源 , 比如1号楼的数十套房源 。 而北京此前的规定 , 是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只能办理一次预售许可 , 也就是一个预售证对应好几栋楼、甚至十几栋楼的房源 。 可以说是全国最严
大家都知道 , 近两年北京楼市平稳 , 各楼盘的去化率较低 , 如果动辄一次性推出上千套乃至数千套房源 , 市场也消化不了 。
即便此次调整后 , 北京也只是可以多办一次预售证 , 仍然要比国家规定的更严格 。
这样的改变有利于优化区域住房供应节奏 , 也有利于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尽快复工复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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