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银保监会: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二 )
第九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 , 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 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 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 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 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 , 市场信誉良好 , 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 , 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四)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 , 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设立未满三年的 , 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
(三)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 , 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 妥善保管产品财产;
(二)根据不同产品 , 分别设置专门账户 , 保证产品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 , 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 , 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 , 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 , 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 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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