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银保监会: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产品■银保监会: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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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3月25日讯 , 银保监会公告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其中规定: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 , 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 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
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 , 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 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原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主席 郭树清
2020年3月18日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 , 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适用本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 , 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 ,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 , 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
第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 , 服务保险保障 ,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 ,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防范利益冲突 。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 , 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 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
第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 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应当归入产品财产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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