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银保监会: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六 )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 , 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 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 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 ,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法 , 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 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二)利用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产品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玩忽职守 ,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 , 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 , 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 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六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检查 。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 , 并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离任后 , 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等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 由银保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五十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 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 ,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 ,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 , 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五十九条 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 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 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 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 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未尽责履职 , 或者其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六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机制 , 制定专项制度 , 完善注册业务系统 , 设置专门岗位 , 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 审慎、透明、高效开展注册业务 。
第六十一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 建立健全机制 , 制定专项制度 , 设置专门岗位 , 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 切实维护登记交易平台相关系统的稳定运行 , 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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