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六大重点看再融资新规落地!基准价降到8折,在审与过会企业皆利好,投资圈先沸腾( 三 )


八是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五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 出现以下情况的 , 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九是第二十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 , 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 ,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 , 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 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 , 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 , 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 "
十是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 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 , 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及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 "
十一是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 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
十二是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4]32号)之附件2同时废止 。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