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2月23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 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 其中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对“居住权期间”作出更明确界定 , 居住权消灭的 ,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此前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 在此前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第十四章中 , 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 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

此后 , 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逬一步完善 , 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 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 对该章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 , 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 同时 , 进一步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 , 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此外 , 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 , 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 居住权消灭 。 居住权消灭的 ,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汇报中还提到 , 草案二审稿此前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 , 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对此 , 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建议完善上述规定 , 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 , 仍享有担保权益 , 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三审稿中采纳建议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红星新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编辑 张莉

红星新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红星新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