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用其他假抵扣、不休假才发奖金…你遭遇“休假难”了吗( 五 )

法院认定 , 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 2013~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过仲裁时效 。 然而 , 对于何小凡未休年休假天数 , 双方存在争议 。 “我累计工作时间已超过20年 , 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按15天/年计算 。 ”何小凡如是说 。

公司认为 , 何小凡未能提供工作已满20年或10年的有效证明 , 结合在该公司工作年限算 , 只能按最低的5天享受 , 即2013年度、2014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分别为5天、3天 。 此外 ,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 , 公司主张业务提成不应计入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由于何小凡无法证明其工龄超过20年 , 一审、二审均判定 , 其2013年度、2014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分别为5天、3天;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 , 法院认为根据何小凡的工资构成 , 业务提成显然属于其工资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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