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用其他假抵扣、不休假才发奖金…你遭遇“休假难”了吗( 三 )

郭清2003年3月入职深圳某印花公司 , 去年5月29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 郭清起诉公司 , 请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9日年休假工资报酬 。 而公司主张 , 每年的春节期间 , 公司已安排员工集中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 根据郭清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及《工资表》内容 , 公司确实存在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放假12天的情形 , 且公司也已经按照全勤支付了放假期间的工资 。 因此 , 法院认为 , 郭清已休2016年、2017年年休假各5天 , 未休2018年年休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 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因此 , 法院认定 , 郭清2016~2018年未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5天、5天、4天 , 公司应支付这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347.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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