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人社部拟这么规定( 二 )

《意见稿》拟规定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 , 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 ,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 , 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 , 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同时 , 《意见稿》拟规定 ,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 , 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 , 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 ,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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