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判例:无主坠物“全楼”补偿,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 八 )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 , 2016年3月16日 , 陈某在宁波大学一房间帮人清运杂物 , 其间 , 为贪图方便 , 陈某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 , 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 导致伍某受伤 。 陈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 。 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 , 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 后经司法鉴定 , 伍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 , 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

法院审理认为 , 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 却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造成一人重伤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陈某系自动投案 , 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具有自首情节 , 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 , 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三个月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 , “高空坠物”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 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 , 危害公共安全 , 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 其次 , 要考虑到肇事者的主观方面 。 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 那么 , 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 例如 , 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 , 随意抛掷酒瓶 , 就可能涉嫌犯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