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判例:无主坠物“全楼”补偿,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 四 )

因此 , 渝北法院判决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 , 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

其实 , 类似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例在全国已经发生很多次 , 事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 , 法院只能判决“全楼连坐” , 这样的案例不少 。

按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 确实会让一些无辜之人“背锅” , 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构想能比现行法律更适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 本身就是一个权宜之计 。 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 , 规定的是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 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 。 立法目的上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 , 而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吻合 , 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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