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 六 )

四是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架构 。 笔者曾经审查过一起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知名品牌女包的案件 。 李某夫妇从他处购进假冒品牌女包 , 通过朋友圈销售给张某夫妇 。 而张某夫妇再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对外销售 。 张某夫妇的客户汇款给张某夫妇 , 张某夫妇扣除利润后将货款打给李某夫妇 。 同时张某夫妇将客户所需女包的式样、颜色及客户地址发给李某 , 由李某直接发货给客户 。 在审查起诉时 , 首先要确定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 两对夫妻是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 。 从事实上分析 , 两对夫妻的销售行为彼此独立 , 只是在货款结算和快递邮寄上进行了简化 。 其次 , 在每对夫妻之间还要结合丈夫、妻子各自的地位和作用 , 确定主从犯 。 在庭审时 , 张某夫妇的辩护人均认为张某夫妇和李某夫妇构成共同犯罪 。 对此 , 应着重于两对夫妇之间销售的独立性 , 进而界定为上下游犯罪 。 同时要指出 , 如果按照辩护人思路 , 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 , 本案的销售金额将重新核定 , 反而更加不利于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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