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拖欠4000万债务案”再审开庭 答辩词曝光( 四 )

为赎回原股东股权 , 李亚鹏、李亚炜不得不在2015年4月17日签署《承诺函》 , 以换取泰和友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

4000万元的《承诺函》不得不签订?泰和友联予以反驳 。

答辩词称 , 2015年4月17日 , 三年开发周期已过 , 项目开发进度不到原计划三分之一 , 李亚鹏无力进行开发 , 引入阳光壹佰控股 , 李亚鹏将其持有的51%的股权以1.9亿的价格转让 , 该价格在经过三年开发后 , 远低于被申请人与2012年时入资的每600万\1%股 , 缩水额达到40% , 同时项目陷入巨额债务中 , 而其个人投资超额收回 , 1.9亿远远超过其投资额 。 因此 , 泰和友联未同意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 李亚鹏为收回个人投资 , 急于变现出售股份 , 向泰和友联作出承诺 , 支付原合作协议中4000万的到期债权 。

一二审“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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