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生育职责的女性不该成为企业负担( 二 )

  现在 , 有关部门明确地将女性婚育状况与求职之间的链条切断 , 并通过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等监管措施 , 表现出性别平权的满满诚意和紮实行动 。 但是 , 这份通知能不能为女性打造一个求职的“金钟罩铁布衫” , 仍然存在疑问 。

  在此之前 ,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已经有诸多规定 。 比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均规定:在录用职工时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很好地保护女性的职场权益 , 重要原因在於 , 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必须担负起生育和抚育的责任 。 这个责任作为一种成本 , 主要是由女性来承担的 。

  但是 , 招聘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过程 。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 , 必须要对自己的成本收益负责 。 只要女性在婚育中仍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 她们在就业市场中的价值就势必要“打折扣” , 用人单位也势必要考虑到女性在生育和育儿过程中付出的“隐形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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