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相关权益保护却不能含糊( 八 )

  老王系北京某国企的退休职工 , 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 该小区居住的也多为该国企的职工 。 老王在职期间 , 房屋的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 。 单位与小区的供暖公司签订有供热协议 , 每个供暖季 , 单位均直接向供暖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 。 老王2005年退休 , 一直到2010年 , 房屋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 。 2010年之後 , 单位突然不再向供热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 , 导致供热公司直接向老王追索供暖费 。 老王不得已 , 只得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3年的供暖费 。

  老王认为 , 自己在职期间及退休後一段期间内单位都报销了供暖费 , 这是单位的福利 , 不能随意取消 。 於是 , 他诉至法院 , 要求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供暖费用 。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 , 陆续有该单位的其他退休职工起诉到法院 , 情况和老王一样 , 都要求单位支付供暖费 。

  法院审理後认为 , 老王与单位虽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承担其供暖费 , 但是老王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後一段期间内的供暖费都由单位负担 , 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王提供了负担供暖费的福利待遇 , 现单位要求取消该项福利 , 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 。 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 , 单位仍应承担老王的供暖费 。 法院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间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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