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相关权益保护却不能含糊( 五 )

  2004年 , 55岁的老李入职某公司 , 2009年老李年满60周岁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後 , 老李继续在公司工作 , 直至2013年 。 但最後 , 老李却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

  老李称 , 2011年後自己一直存在加班的情形 , 但单位从未向自己支付过加班费 。 索要无果後 , 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加班费 。 庭审中 , 双方唇枪舌剑 。 老李的单位主张 , 老李已於2009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此後他属於单位返聘的职工 , 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 , 而是劳务关系 , 老李无权再向其主张加班费 。

  法院审理後驳回了老李的诉求 。 法院认为 , 2009年後 , 老李系单位返聘 , 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 , 而是劳务关系 , 老李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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