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江南起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终审获赔23万元( 六 )

因此 , 苹果公司对苹果应用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应用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 , 不同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

那么 , 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 , 仍未采取合理措施 , 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具有主观过错 , 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苹果公司这种软硬件结合的闭环商业模式一直为商界津津乐道 , 其与消费者产生的强大黏性帮助其实现了巨大的商业利润 。 但是 , 强大的控制力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责任 , 对供应链上出现的差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至于赔偿金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 一审法院认为 , 即使被告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得违法所得 , 但权利人的损失业已造成 , 所以法院以涉案作品的侵权字数为基础 , 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 , 被告苹果公司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 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损失数额 , 最终判定苹果公司应赔偿杨治(作家江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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