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江南起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终审获赔23万元( 五 )

被告苹果公司为平台服务商 , 其一方面作为iTunes程序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 , 另一方面与开发商签订协议 , 是涉案协议的当事人 , 并依据协议的约定 , 在App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修改 , 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应用程序商店所有的应用程序或者由被告自行开发 , 或者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开发商开发 。 综合上述事实 , 法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 。

苹果公司到底是否该为第三方程序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责呢?法院认为 , 这需要考虑苹果公司作为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者 , 其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 。 苹果iOS操作系统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操作系统 , 苹果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 , 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 。

根据协议 , 苹果公司不仅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 , 为开发商提供相关文档、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等内容和服务 , 还要求开发商开发的所有应用程序必须提交给苹果公司 , 并同意苹果公司酌情独自决定是否同意分销 。 对于获得许可发布的应用程序 , 苹果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政策需求来挑选 , 无需受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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