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江南起诉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终审获赔23万元( 四 )

其次 , 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商独自完成 , 被告不存在开发、上传、发布、移除行为 , 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 , 被告不应为第三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被告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 。

再次 ,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 。 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 应以被告的获利来计算 , 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 , 被告没有获利 。 原告拟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 , 属于恶意诉讼 。

由此可以看出 ,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 苹果公司是否是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合适 。

成也模式败也模式

一审法院认为 , 虽然苹果公司主张艾通思公司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经营者 , 艾通思公司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 , 系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但现有证据显示 , 其仅负责向中国地区的最终用户收取和结算相关费用 , 并无其他经营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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